摘要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基于激励理论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惩戒,以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为保障“智慧之火”燃燃不息提供“利益之油”。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后,《刑法》第217条在保护作品的范围上仍应采取法定模式,以秩序保护为视角理解两法修改的异同。以竞争秩序作为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将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但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通过赔偿、没收违法所得等非刑事手段治理,方能实现著作权刑民保护的合理分工与犯罪成立范围的适度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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