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概要】原告:刘某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事业处原告刘某之子吕某系某公司职工,某公司为吕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5年2月17日吕某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12月2日,刘某向某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月25日,某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吕某为工伤。刘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某县社会保险事业处拒绝支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