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共谋对市场造成的威胁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轴辐算法通过使用相同的第三方平台来决定他们的定价策略,从而形成一个轮辐机制,促进了信息的交换;另一方面,自学习算法可以在没有信息共享或明确的协调行为的情形下,达成隐蔽的自主性共谋以促成规避竞争的效果。而目前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解决算法共谋的认定问题上掣襟露肘。主要表现为:算法共谋在技术上存在着隐蔽性并难以证明,串通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算法共谋的归责标准缺位。首先,在制度层面,既要注重公平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也要兼顾效率目标,来开展算法技术创新和发展。其次,在技术标准层面,扩展更新现有标准中关于串通的定义和协同行为的认定范围,解决算法黑箱与算法共谋的隐蔽性问题。最后,构建和明确算法共谋的责任归属,经营者对算法共谋结果的疏忽可以被解释为具有反竞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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