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学界对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存有争议。文章通过论述善意取得的渊源和适用范围,评析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两种对立的观点,对比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第三人上的区别,论证《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对《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以期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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