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处以严厉刑罚。人工驯养和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发布出售广告的行为未达犯罪着手的标准,并未现实地、急迫地侵害到物种资源的稳定性而使之处于一种危险状态,故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对象的性质存在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拟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098号案例为例,对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