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实践进展,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仍然不够充分,需要运用诉权理论来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分析。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性权利,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规定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来源于公民对良好环境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并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加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涉及到诉权的主体问题,应广泛地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这三类主体。环境公益上的受案范围涉及到诉权的客体问题,应当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整全性保护。诉讼制度变革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今后学术研究需着重加强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