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某些政府管制定义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外,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传统管制的一种替代方式,其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相对于政府对私有企业采取外部间接管制的传统方式而言,我国通常采取国有企业内部直接管制方式,这些方式实际上都是克服市场不完全或者市场失灵的理性选择方案。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来说,由于意识形态或路径依赖等国情原因,国有企业并没有实行民营化,而是积极稳妥地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使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管制方式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理解国有企业实行内部直接管制的合理性,而且还需要了解内部直接管制方式的演变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同于外部间接管制的方式却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即国有企业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认识到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清晰界定国家所有权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国家所有权—股权来提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能,更好地将市场机制、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政府外部管制有机结合起来,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