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张晖系公务人员,以李海涛名义与北京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进行矿石买卖,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因矿石价格上涨,宏达公司尚有300万元货物未交付。张晖要求退还余款,宏达公司出示签名为李海涛的收条表明款项已退回,但张晖却声称并未收到款项,因而产生纠纷,张晖遂将宏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退款义务。一审法院依据宏达公司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宏达公司已经履行了退款义务,因此判决驳回张晖的诉讼请求,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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