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限制不仅需要相应的合法性前提,更需要从民意范围上考虑权利限制决策的可接受度。要构建新型的协商民主与权利限制的关系,就必须对协商民主进行有效的制度立论分析,同时对协商民主中的治理逻辑进行分析。信息公开与充分参与、多层面协商与程序保障、反馈真实与案卷排他,都是协商民主中可以施行的具体机制。对于权利限制的决策,可经由协商民主进行针对性的剖析,依决策的性质而决定协商的过程与深度,通过协商来实现权利限制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决策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