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主要表现为行为对象的数字化与行为方式的电子化。解释论立场的对立在具体路径上表现为主观文义解释与客观文义解释之争。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目标是解析刑法条文在当前时代背景下的规范意义,应当舍主观文义解释而择客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在存在论意义上只可能是主观的,客观目的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存在先天的逻辑缺陷。主观目的解释可以与客观解释论立场兼容。同类解释规则可以视作主观目的解释对体系解释的补充,对“同类”的判断应当重视行为的实质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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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