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学界虽有五种学说,但具体学说适用应尊重具体案件事实。另外,相比学理争议,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的内容更为重要。在对赔偿内容的性质进行判定后,应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主观认知,对《民法总则》第171条进行进一步解释,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规定,保护相对人的合理利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