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但实务中裁判多有分歧。《民法典(草案)》将"好意同乘"条款写入了侵权责任编,在这一背景下,对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的法律性质、请求权基础和归责原则再界定,对今后统一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但因好意同乘致同乘人损害时就转变为侵权行为。在现有侵权责任体系内,同乘人地位既不同于机动车一方,也不同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善意驾驶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