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我国公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与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的规定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制订的,同属法律层次,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在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基本法理和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资格。

  • 单位
    吉林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