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历史背景和政策价值导向,农户资格权作为针对宅基地资源财产性利用(流转)问题而创设的新权利,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应该定性为身份性权利。农户资格权在农户未转让宅基地时处于隐而不显的状态,只有在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利用权)转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时,才与宅基地使用权在逻辑上同时“显现”。农户资格权作为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术语时,需要进行名称、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