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所要求的宗旨应与政府公共管理的根本宗旨保持一致,即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实现其公共价值。但是,公安机关公共价值的内涵尚未明确,这造成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困境。因此,以马克·穆尔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为视角,将公安机关公共价值定义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中,综合考量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偏好和诉求,以实现服务型公安机关转变的一种制度博弈的价值结果。”并根据其提供的战略三角模型框架提出了公安机关公共价值的实现路径。具体包括在“公共价值”层面,“发挥指导性文件引领作用,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构建以公共价值为主导的公安机关治理评价体系”的实现路径。在“合法性与支持”维度,“完善法律法规授权,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程序性设计,规范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实现路径。在“运行能力”方面,“优化服务供给主体结构,扩大群众参与”;“建立和完善警务‘技术+’模式”;“完善数据库建设,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