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6条赋予了合同解除时被通知人对抗之权利,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又将此权利之行使期限限定为三个月。根据二者之规定,一旦过了法定期限,当事人则无法主张合同解除之异议。本文认为如果仅因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就发生合同解除之效果,会对合同以及交易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但也不能因此否认设立合理期限之效力。因此关于二者之适用,需要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