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09条将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纳入,创设了一般人格权,是宪法具体化民事权利的体现,但是这里的人身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内涵,不能成为"人身自由权"这一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因此,人身自由权仍有必要纳入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并应对其保护范围作限缩解释,只包含行为自由,不应包含精神自由。在认定人身自由权受侵害时,美国侵权法上错误关押(False Imprisonment)侵权类型及案例具有借鉴意义,其构成要件除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空间范围、过失侵权、被害人认知等要素,法律后果上须注意衡量间接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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