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不断深化,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的产生与发展,成为了劳动就业领域前所未有之大变革。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职业替代风险与职业伤害风险、疾病风险与养老风险。相应地,这种灵活化、弹性化和松散化的就业形态与以雇主责任为基础、以月薪为基数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错位",导致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困境。因此,需要通过融入性保障与共享型保障的制度设计,更好地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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