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法治政府与数字政府的建设,行政权力中不断注入算法技术,但目前算法行政权力缺乏科学分类,阻碍了学术研究的深入,权力配置失衡、规制不足等问题迟滞了算法行政能力建设实践。文章认为,需通过科学的类型化厘清算法注入行政权力后规训行政权力的两个维度,从实践性、规范性、有限人类理性层面论证并构建算法行政权力自我规训的机理。在规范算法权力上,算法权力的规制不是简单的技术或法律规制问题,须尊重算法自身的逻辑,即应在厘清算法行政权力的类型和遵循算法治理逻辑的基础上,打通权力通道以寻证“算法权力”的合法性,通过行政行为分级分类框架规范构建内外型算法行政权力,并建立算法制衡算法的正当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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