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助力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三人的诉讼担当、形式当事人概念的提出为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分离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理论演进在中国的实践成果。为了提升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实效性,立法应该基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补充性、修复性等特点进行完善;检察机关需要更加重视支持起诉工作,更加重视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的检行协同,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效能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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