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估价协定》并未规定特殊监管区域的估价管理方法,各成员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参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估价原则进行立法。在分析比较中美两国海关有关内销保税货物价格审定法条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海关对内销保税货物的审价实际,提出我国海关在立法时应遵循的若干原则。原则包括对不同加工贸易方式内销保税货物确定统一的审价准则,以入区时间和入区货物作为海关审价的基准,最大限度的以销售价格作为海关审价的依据,并根据以上原则对相关法条修改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