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和解中固有的利益冲突,以及保险人控制和解的事实决定了保险人具有滥用权利的自利倾向。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免受第三人追索,以及免于向第三人承担超出保单限额之外的责任,有必要在肯认保险人和解控制权的同时配置以相应的善意和解义务。准信托关系兼顾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委托的依赖性和固有利益的冲突性,应当成为塑造和解关系构造的一个理想选择。基于这一关系定位,有必要以防止权利滥用作为构建责任保险人善意和解义务的价值导向,要求保险人在控制和解的过程中尽到善意义务,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给予犹如自己利益一般的同等关注;对于保险人违反善意义务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权益损害的和解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恶意侵权,以跳脱出违约责任的救济缺陷,确保责任保险人切实履行善意和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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