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以来,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检察官主要配备在业务科室。但是,目前实践中有些人认为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没有直接办案的部门不应设立员额检察官或应控制在一定数量内,控制员额数量的观点切实可行,直接否定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必要性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主要从案管的工作职责、权力性质、人员素质三方面去论证案件管理类员额检察官配备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