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制度中,无论土地还是权利,都可以用"common"一词来表示,这说明它们都具有"公共"的性质。公地制度下财产权利的公共性,既表现于公地共同体在对外关系中,集体地拥有和行使财产权利;又表现于共同体成员之间土地财产的混合,以及全体成员行使财产权利方式的集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