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艺人经纪系以打造艺人产品为目的,通过为艺人开展指导、培训、包装、推广及为艺人寻找工作机会,并以此获取收益的活动。艺人经纪活动具有营利性、人力投资专用性,双方关系的专属性等不同于传统经纪的特征。艺人经纪可分为培养式艺人经纪、合作式艺人经纪两种类型。培养式签约艺人与艺人经纪公司法律关系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但其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在组织上呈现一系列变化,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为加强对艺人劳动法益的保护,需要构建艺人劳动法益保护制度体系;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演艺经纪纠纷的法律适用;强化艺人经纪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艺人行业工会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