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愈发复杂的金融环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成为经济刑法的重要任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规制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着是否有“口袋化”倾向的争议。为了避免“口袋化”倾向,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给民营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应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目的,针对“非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对“非法”进行界定并明确“非法”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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