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慧鱼模型案中,二审法院引入"许可侵权"制度规范被告销售模型组件的行为。在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间接侵权并无规定的情形下,对不构成帮助或教唆侵权但不对其规制又难谓公平合理的行为,实有引入"许可侵权"制度之必要。通过对比分析英国、澳大利亚等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各国许可侵权的判断规则逐渐趋同,但都集中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分析,缺乏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考量。许可侵权应被定性为一种间接侵权,其成立以被许可行为侵权为前提,由于英国法院发展出的判断规则较为具体且可操作性强,我国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可予以借鉴。此外,为了限制许可侵权制度的适用范畴,应增加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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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