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地产私募股权信托基金(也称为REITs)步入了发展的新阶段,对于股权基金的结构设计,应当从组织架构上出发,分析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优劣,具体的选择应当从基金自身特点,即税负相当的情形下选择合伙制,在有公募需求时灵活采纳契约基金+子公司/有限合伙。对于采取契约制的基金本身,则应当从信托模式下进一步分析,分析一元、二元等信托模式,结合实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选择建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