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数论的中国方案如下:(1)单纯的一罪(继续犯、法条竞合);(2)包括的一罪(集合犯、接续犯、连续犯、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混合的包括一罪);(3)处断的一罪(想象竞合犯);(4)并罚的数罪。所谓包括的一罪,是指虽然实施了数个行为、发生了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结果、数次符合同种或者异种构成要件,但从罪刑相适应和诉讼便利考虑,基于"法益侵害的实质同一性"而包括性地评价为一罪的情形。罪数涉及一事不再理、一罪超过追诉时效、诉讼上难以证明、缺乏责任能力、缺乏告诉时能否以另罪追诉、溯及力等具体适用问题,认定应特别慎重。对于只有一个行为的罪数形态(单纯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应维持既判力,受一事不再理约束;对于原本存在数个行为的罪数形态(包括的一罪、并罚的数罪),则不受一事不再理约束,不过,对于实质上仅侵害他人一个法益的包括的一罪,可以考虑撤销原判,重新以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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