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优待是国际平台反垄断政策收紧之后出现的新型垄断行为。虽然欧盟已有自我优待的成案,但学术界对之依然存有诸多争议。通过对平台经济发展历史的梳理发现,自我优待是进入“互联网生态圈”阶段之后的产物,其背后蕴涵着平台经济从双边市场到跨界经营的竞争转型。以此为基础,可将自我优待分为两类:对商家实施的自我优待与对竞争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前者存在滥用平台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因素,可以进行严格反垄断规制;而后者可能是竞争机制的自然体现,应当尽量留待平台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