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中,股权激励越来越普遍地成为员工收益的一部分,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论,性质认定的分歧影响着纠纷的程序选择和实质解决。现实中员工方倾向于将股权激励收益作为劳动报酬进行争取,具有股东身份和金融产品属性是股权激励案件不被认定为劳动争议的两个主要影响因素。通过判例分析发现,案例中大多数股权激励中的"股权"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享有股权激励也并不是成为股东,尤其是虚拟股权激励中的"股权"主要是作为绩效奖励的计算依据存在,股权的名义不应成为对其性质进行认定的直接依据。对于股票权益相关的股权激励,其具有的金融产品特征也不能成为否定其劳动报酬属性的决定性因素。现实中,需要排除形式上的干扰依据劳动报酬的内涵判断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具体提出以下两项判断标准,即股权激励是否具有体现劳动对价性的绩效条件和体现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的履职要求,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则股权激励收益应具有劳动报酬的特点,相应纷争应属于劳动争议,在具体的案情判断中应对导致股权激励权益不能实现的调岗、解雇、辞职等劳动关系状况的发生原因进行综合考量,以使得被激励者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公正有效地实现。

  • 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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