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双重主观性",批捕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功能,以及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目标,是检察官审查逮捕中立性的重要理据。考量因素的纯粹性,信息材料的全面性,程序的对抗性和诉讼性,以及证据审查的客观性,是保障检察官中立性的理想制度设计。但实践中存在"纯粹"的逮捕程序不纯粹、侦查中思维定式以及侦辩信息供给不对等、决策者角色超载、程序合作性与职权主义色彩等问题。对此,应理清逮捕制度应有目的,回归逮捕制度程序保障的基本功能。同时,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合理借鉴竞争性假设分析法,有效克服思维定式;审查逮捕阶段应当构建"三方对审"审查逮捕模式,保障侦辩双方平等对抗。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