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设机构改革并不是弱化审判管理,而是对审判管理模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法院内部管理者数量、管理层级的大幅减少以及管理幅度的大幅增加,在缺乏配套审判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原有科层化模式在实践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就在于法院内部对管理者"善治"逻辑惯性的依赖。因此,应当建立一种新的逻辑体系,处理好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管理者"善治"与信息化和制度化管理之间、类型化和专业化与个案型和管理型之间、司法责任制与审判管理需求之间矛盾冲突的博弈平衡,并在此价值取向的基础上,探索构建现代理性的审判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