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紧急避险作为刑法中的一种法定免责情形,有着侵犯行为的性质要求等四个构成要件。本文通过彼得·萨伯的《洞穴奇案》的案情和两位法官对探险者所处境遇和所做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不同看法引出问题。再探讨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性质,论证了探险者们采取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的。然后对"自招危险"和"生命对生命"两个争议点展开论述,论证了两者对紧急避险的构成并不影响。最后站在中国古今法治背景下,得出探险者们的行为是符合古今法治精神的,得出探险者们采取行为为合法性行为。得以论证,《洞穴奇案》中探险者们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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