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同样意见不一。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适用都是不妥当的。找到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和共同点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应然途径。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可以分为惩罚功能、补偿功能和抚慰功能。基于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划分为两种类型,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刑罚的存在。刑罚的存在完全可以替代惩罚性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刑罚的存在不能替代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