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俄国现代化与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俄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起点。马克思充分注意到俄国农村公社或村社制度的情况非常特殊,在历史上没有先例,与西欧村社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历史差异性,认为俄国村社制度的历史特征及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是独一无二的,这就决定着俄国有可能走上一条不同于西欧的独特的社会与法律发展道路。青年列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原则,在同自由主义民粹派、"合法马克思主义"和孟什维克主义的论战中,深刻分析了俄国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村社命运,对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农民解放"法令和1907年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法令及其对于村社制度的影响进行了历史辩证考察,鲜明表达了19世纪与20世纪相交之际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土地法权逻辑,揭示了俄国法律发展的社会机理,从而为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把握俄国基本国情、探寻俄国现代化与法律发展道路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列宁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为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推进现代化与法律发展,提供了殊为重要的历史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