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深刻重塑了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监察委员会和监察权的创制,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一起构成了我国法治监督体系中的专门监督机构。专门监督与其他国家机关系统内部基于权力约束和职责监督而形成的业务监督共同构成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架。法治监督的架构重组基于监督权的规范内涵与权力外延的变化,同时也重构了法治监督的制度逻辑。基于内部业务监督和外部专门监督的不同,我国的法治监督呈现三重逻辑的组合,推进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要实现问责型监督、协作型监督和职权型监督的有机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