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代社会,文化艺术的政策与文化法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其同一性主要表现在对人民负责和对文化艺术建设负责的一致、致力于推进文化艺术建设的健康发展,以及努力保障文化与艺术的安全等方面。其差异性主要表现在,政策具有战略性,法律法规具有现实性;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法规具有稳定性;政策具有抽象性,法律法规具有具体性;政策具有引领性,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把握二者的差异,可以充分发挥其各自优势,化解矛盾与歧义,实现求同存异。政策与法律法规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它们是共存的、联动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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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艺术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