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3条对疾病婚的立法采用限定模式,将欺诈婚的欺诈事项限定于重大疾病。疾病婚的立法理念从“禁止疾病”转变为“禁止欺诈”,以婚姻欺诈理论构建了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制度。重大疾病须在客观上是重大的欺诈事项,即严重影响婚姻关系本质的疾病。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应解释为主动告知,无需婚姻当事人另一方的询问。和一般受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相比,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权在行使期限上具有共同性和特殊性,即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不受5年除斥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