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效率违约制度自介绍到我国以来颇受争议,由《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适用效率违约的条款先增、再改、后删、又变可见一斑。基于对效率违约大量案例的分析,及与我国传统和实践相结合的考虑,可知效率违约是符合我国合同法多元价值取向的,其可在标的物为可替代物的商事合同中与实际履行协调适用。故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应通过科学设计将效率违约制度引入合同法,以完善我国违约责任承担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