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法官在民事判决中运用方法论呈现三种形态,即方法论的缺位、错位和适位。剖析其成因,有以下几个层面的障碍:观念障碍,如对于民法方法论不熟悉或不了解等;机制障碍,如法官办案责任豁免机制的不健全、判决说理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其他障碍,如欠缺运用方法论的经验积累等。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推进的背景下,不利于方法论运用的体制机制正被逐步淘汰,在民事判决书中导入方法论迎来了良好的契机。具体可以从以下层面考量:在价值判断层面,导入方法论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基本原则层面,导入过程中要秉承"谦抑"的原则;在具体规则层面,需要区分原告的诉求是否具有请求权基础而采取不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