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编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入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之认定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须体现该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多次实施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造成母体重伤或死亡、将人兽契合胚胎植入人体内或动物体内等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