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本位范式对于认识中国司法机关在政制结构中的定位存在明显的不足,若要正确把握这一问题,需要采取整体本位范式。县域是一个完整的治理单元,在县域治理中考察基层法院可以成为整体本位范式研究的一个切入点。党政体制是中国法院赖以运行的基本体制,基层法院与由地方党委领导的县域治理体系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上下级法院关系亦嵌入党政体制。党政体制依托条块关系形成"一体双轨"司法调节机制,这一机制对于保持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法院在县域治理中的定位,受到党政体制统摄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关系、属地管理责任等宏观因素影响。在县域治理层面保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有必要保持这一层级权力一定程度的统合度和灵活性。如果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理解为基层法院从地方党委领导的治理体系中分离,这是对中国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误读,在实践中也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