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性是理论与实务的通说,而且三个特性也一直是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的共同特性。随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不断增多,对控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详细、具体、严格,于是有专家、学者、律师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不应适用于辩方证据,而只适用于控方证据。本文从实践出发,从正反两方面论证,认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应仅适用于控方,也应当适用于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