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以前,各朝代多是部分性供给囚粮,而非全部人犯都可以享受。其划分主要是以人犯有无家属和家属居住距离远近为标准,至于人犯家属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多时候反而被忽略不计。在囚粮的拨付来源上,指定来源也比较狭窄,导致囚粮的筹集总量不会太多,难以满足需求。此外,各朝代将囚粮问题的解决主要寄托在地方官员身上,而地方官员出于各种顾虑,却不愿依赖朝廷指定的来源,于是另辟蹊径,或设置狱田,或差额供给,或收取折杖陋规以供囚粮,等等。然而,这些办法因为各自的局限性,最终都注定无法完全解决囚粮的问题。

  • 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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