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相关行业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征信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但互联网金融征信中随意征信、滥用征信信息等行为侵犯了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法律上加以规制。以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提出规制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原则,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信息全面合法和事先预防的原则,分析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结构和责任,提出规制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应当采取公众实施和私人实施双重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