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在三十年来却饱受行政法学界及实务界争议,甚至产生了所谓"事实上的原则与例外的颠倒",却自岿然不动。文章跳出学界甚嚣尘上的修改之说,从行政诉讼法设立此原则的立法原意、域外实践经验以及实施现状出发,对于原则的选择思路给予尽可能充分的论证,并对现实情境下立法完善给出一些建议与修法的思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