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远程劳动模式的出现使得劳动者得以从众多繁重的体力劳作中解脱出来,在工作中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随着社会劳动观念的转变,劳动者也更加注重工作的自由和体面,劳动者似乎正朝着马克思所描述的“自由王国”迈进。同时,远程劳动也给现行劳动法律造成了适用上的龃龉,具体表现为远程劳动者人格从属性减弱造成的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远程劳动工作场所不固定造成的工伤认定困难、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未能涵盖远程劳动者面临的新型健康危机,以及信息技术模糊劳动者个人生活和工作之间的界限,劳动者处于随时可联络状态,雇主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等现象。因此,应从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强调以雇主的营利性和劳动者的经济从属性角度确立远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远程劳动工伤认定原则,扩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设立开放性条款、赋予劳动者“拒绝联系权”等措施以期在数字时代更全面地保护远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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