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比性"是比较学科共同面临的问题,是比较研究合理性的前提。"可比性"是比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比较法学界亟待加强的薄弱研究领域。"可比性"对于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廓清可比较的对象,避免不必要或无意义的比较。无论是结构主义的比较标准、功能主义的比较标准,还是文化主义的比较标准,它们都站在不同的视角回答了不同的法律秩序以怎样的标准进行比较的问题,而在比较法学研究过程中,三种不同的视角应当依据其比较的内容与层次进行选择,并考量比较研究的目的,同时注重思维和技能对判断"可比性"的影响。只有坚持上述比较标准和遵循上述技术要求,方能有效地对不同法律秩序进行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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