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述污染环境罪的内涵基础上,分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不明确、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不清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等司法实务中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即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内涵与标准,突破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而解决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困境,认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